雙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均無權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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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時間:2022-08-31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日,甲公司委托乙銷售部分樓房,雙方簽訂《銷售代理合同》,約定提取房屋銷售傭金的計算方式為底價乘以3%加溢價乘以30%,但未就車位銷售傭金比例達成一致,而是約定另行協(xié)商。后雙方就傭金結算產生爭議,甲公司未按照乙公司要求足額支付款項,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應支付乙公司房屋銷售傭金及逾期違約金,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因本案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系雙方原因造成,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不予支持。乙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47號裁定書認為,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系雙方原因造成的。首先,甲公司未能按期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對于乙的營銷工作勢必產生不良影響,但是在此期間乙業(yè)已開展營銷工作,并且出售大量房屋,因此甲公司遲延取得預售許可證僅是導致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其次,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付清購房款作為結算傭金的標志,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履行往往不會一次性付清全款,甚至很多需要采取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因此必然導致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長,甚至難以確定。在雙方對于應付傭金數(shù)額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乙多次在傭金結算申請中向甲公司提出巨額違約金,也是導致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最后,雙方對于車位銷售傭金的計算方式一直沒有達成一致,也是導致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案涉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議,原審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合同不具備繼續(xù)履行的條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系雙方原因所致,據(jù)此,原審法院認定合同應予解除,未支持乙違約金及相關損失的主張,并無明顯不當。
三、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